签订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必要的环节。目前,高校使用的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订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署方可生效。
因为就业协议是明确在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并具有法律约束,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并具有录用毕业生就业的自主权。一般来说,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单位都应具有经过工商行政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前,应先仔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利于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条款内容必须明确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如果确有必要对协议书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减,涉及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尤其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条款的内容。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果对超出协议书范围以外的条款另有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千万不要隐瞒情况。
三、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约定就业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括这些内容。若事先没有书面约定,一旦双方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双方又不能就解除就业协议达成共识,毕业生提出不再去该单位就业,则毕业生就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应事先约定
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为考研、准备出国等一些因素可能导致毕业时不一定去签约单位就业,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可约定解除就业协议的条件。
五、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般来说,毕业生应通过和用人单位的协商,在双方对就业协议的条款和内容的意见达成一致后,请用人单位和自己同时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然后把就业协议书交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见证,列入毕业生就业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签约,有利于保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避免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规章制度]就业过程中有关户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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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公民的户籍制度管理是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学校保卫处户籍办公室进行学生户籍代管服务。
二、学生就业时,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将户籍关系迁出,迁往地为《就业报到证》中指明的单位或地点。
三、《就业报到证》是由教育部统一格式,由天津市教委(就业指导中心)签发。《就业报到证》的签发是依据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四、学生毕业持《就业报到证》和公安部门《户籍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帮助落户到指定的当地公安派出所。
五、有些城市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有落户的《进市指标批准书》方能落户。目前主要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厦门,青岛,大连等沿海城市。毕业生毕业时取得毕业证、学位证,进天津市落户的已由学校统一为学生办理手续。在天津市以外的城市就业需由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洽谈好进市指标。如果签协议未落实进市指标,就会造成毕业后报到时落户的困难。希望广大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洽谈时一定要谈好落户的事宜。
六、“户籍迁往地”要具体、详细。毕业生在签署三方协议书时,要与用人单位核实“户籍迁往地”,具体到坐落地址门牌号码或集体户口的所在派出所。有的地区公安部门要求《户口迁移证》是打印版、不得涂改。
七、《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证》的单位名称和落户地点要一致。当一个城市因没有进市指标不能落户口,再想转入其他城市落户非常困难,因为《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中的城市地点已确定,公安部门不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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